地铁如何去花都法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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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花都法院有好几件执行案件,都是关于房地产的,比如某置业公司申请某银行执行仲裁裁决一案 ,还有某置业公司与某银行、某建设公司的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,以及某地产与某酒店、张某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等等…… 这不,今天又收到通知,该案将于明日上午9点在2615室开庭审理(该案涉及多个当事人和案由,而且标的额较大) 由于本人不是当地法官,所以不能直接获得案情信息,只能根据公开信息进行分析。 经过检索相关案例,发现类似情况在司法实务中叫做“执行案件的移送管辖”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 “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,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。” 注意这里的规定是“可以”而非“应当”,这意味着申请人有权选择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。 当然,申请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一般会同时立案,只不过此时原案号仍保留而已(这是为了保证案件执行程序的连续进行)。

但本案中,原案已经结案,而且时间已经超过了六个月(裁定书中写明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(2021)粤0114执7361号之一执行裁定,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),本案属于法律规定的“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”的情形。 但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找到原审法院受理执行申请的依据。 根据相关规定,上级法院办理下级法院移送的执行案件,应当送达文书,并制作笔录附卷。据此,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审法院实际接收了执行材料,也不能证明原审法院以裁定的形式作出了准予执行的意思表示(即便原审法院作出这样的裁定,由于未经合法传唤,也应认定该裁定不产生生效的法律后果)。本案不符合执行到位的条件。 但是!如果原告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实际上已接受执行申请,即使是以不当方式予以受理或执行,则本案显然符合执行到位的条件。

本案的关键还在于找出原审法院执行案件的受理依据。 我仔细看了裁定书的全文,虽然错别字连篇(“执保案件”应改为“执行保全案件”,“中止”应改为“中断”),但是表达的内容还是较为清楚的。 裁定书中提到“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。在执行过程中,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,并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”,这说明在原审法院的视角,其认为执行的依据主要是“工商登记”(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)和“限高措施”。 这两项内容分别体现在以下法条之中:
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,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者外,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真实、有效和齐全进行审核;经核准后,分别核发下列证照:……(二)营业执照。

2、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通知》(法〔2019〕353号)第三点第(七)项规定,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飞机、列车软卧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。 原告需要进一步出示上述法律依据之外的其他证据(包括书证、物证及视听资料等),证实原审法院确实执行了你的合同权利,才能最终实现执行到位。否则,原审法院所谓的“执行”就是一句空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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